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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在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10/13 10:40:32    点击量:752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要求按照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9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相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建立住宅工程质量风险保障机制切实维护住宅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现就在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质量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向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购买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和期限内对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的损坏或影响原设计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由承保机构负责维修或赔偿义务的保险产品

建设单位按照自愿原则结合实际在工程项目立项后委托施工图设计前购买质量保险将承保机构保险内容保险期限理赔流程等投保信息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内容进行公示写入住宅质量保证书,在交房时向购房人提供

三、质量保险保费计入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其计算基数为投保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保险费率由承保机构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风险评估参建主体资信历史理赔数据再保险市场状况等因素确定承保方式可采取共保体模式承保信息工程质量风险评估信息理赔信息等数据管理应实现信息化保险机构依法将保险条款和费率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备并承担法定责任

质量保险的保险期限参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住宅交付之日起计算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保修范围和期限有关规定具体由投保人和承保机构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和更换的设备设施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

五、对已投保住宅的购房人(或使用人)提出的维修或索赔申请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时限组织快速维修或先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承保机构应及时发出不予维修(赔付)书面通知书并说明合理理由

承保机构履行维修或赔付责任后依法享有代位追偿的权利可向建设单位以外的相关参建责任主体代位追偿住宅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首要责任其他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不因建设单位投保质量保险而免除鼓励相关单位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七、承保机构应对投保住宅工程质量实施风险评估管理风险评估管理工作可由承保机构委托独立的专业风险管控服务团队实施保险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参建单位告知投保相关情况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参建单位配合开展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工作的相关权力和义务

承担质量保险专业风险管控的服务团队不得与投保工程参建单位有利害关系对投保的住宅工程项目关键节点独立开展风险评估和管理,并向承保机构提交工程质量风险过程评估报告和最终评估报告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质性整改最终评估报告中指出住宅项目存在的严重质量缺陷在竣工验收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承保机构可向投保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除不可抗力外,质量保险一经生效,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保险范围和期限不应少于低于原保险合同的约定质量保险合同生效后建设单位依法破产或实际停业的承保机构仍应依法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其他建设工程投保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济南青岛烟台淄博等市已出台文件先行先试其他市可学习借鉴相关经验做法,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924

转载自济宁市住建局,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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